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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
2023-03-11 23:10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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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移民〔2022〕41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水 利 部

2022年11月22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水库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

第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四)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范围主要包括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移民迁建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参与管辖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指导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有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工程验收由水利部主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阶段性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水利部可根据需要委托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

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技术预验收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十三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导(截)流后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生活条件具备;

(二)对城(集)镇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五)水库库底清理(除林木清理外)工作已经完成;

(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

(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已经完成;

(四)企(事)业单位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五)专项设施处理工作完成,或采取其他措施已经恢复原功能;

(六)防护工程建设已经完成(分期蓄水阶段验收时,防护工程水下部分建设满足分期蓄水要求),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七)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八)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及时开展,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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