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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七
2014-06-18 10:18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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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七

2014-06-17 14:38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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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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